案件:某地大马屯村有片约20多亩的荒山。早在1992年初,村委会将其中的4亩承包给村民马某。2012年3月,马某找到村主任章某,要求扩大承包范围,将其余的16亩荒山一并承包。经章主任说服其他四名村委会成员同意后,以每亩390元的价格将这16亩承包给马某。马某一次性给付村委会承包费6240元,并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为30年。事后,马某拿着承包合同书,挨家挨户找村民签字,以此方式代替法定的“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许多村民因抹不开情面,只好硬着头皮在合同书上签字。最终,约三分之二村民在合同上签字同意。
2014年初,经村委会同意,马某以56万元价格将其承包的荒山地转让给了外村人宋某用于建山鸡、山兔饲养场。村民纷纷找到乡政府,乡政府组织调查后几经努力解决未果。
随后,马屯村村民推举3人代表,以村委会、马某、宋某为被告,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村委会与被告马某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马某与被告宋某转让合同违法无效。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村委会将争议荒山发包给被告马某时,没有制定具体发包方案,亦没有对发包方案予以公示,更没有按法定程序召开村民大会。被告马某自行让部分村民签字行为并不能证实村委会已经制定了发包方案,以及交由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据此,原告的主张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村委会与被告马某签订的承包合同、马某与被告宋某转让合同无效。
该判决意味着:马某没有依法取得该争议荒山地承包权,其转让行为当然无效。(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