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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挖出“袁大头” 到底该归谁?
法院:查不清埋藏者或充公
文章字数:1086

    日前,浙江省开化县何田乡田畈村的汪大爷家中,挖出了128枚“袁大头”(民国时期发行的有袁世凯头像的壹圆银币)。突然冒出横财,汪大爷的侄孙、现房主詹某以及给汪大爷养老送终的村委会,都介入争夺并引发官司。
    转手老屋挖出银元
    汪大爷膝下无子,老伴去世后,他一直由村委会负责照顾。汪大爷去世后不久,村委会便以继承人的名义将其生前居住的土木结构老屋卖给了其侄孙汪某。汪某没来住过,7年前又将老屋卖给了同村的詹某。
    今年上半年的一天,詹某准备拆了老屋建新房。工人拆墙时,无意中发现了一根小铁管,里面装着大头银元、小头银元等共计128块。
    消息迅速传遍整个村庄,汪某妻子找到詹某,以自己是原屋主的身份要求平分这批银元。詹某虽不情愿,但经不住汪某一家多次索要,就给了14块银元,但汪某嫌不够。“汪大爷一直是我们在照顾,按照法律规定,这个房子是汪大爷的遗赠,房子里找到的银元也该归属村委会。”村委会也加入争夺。
    两任房东对簿公堂
    今年4月底,多次索要银元未果的汪某将詹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詹某归还剩余银元。詹某也提出反诉,要求汪某返还14块银元。两家争执中,村委会表示放弃所有权。目前,已有90枚银元被法院依法扣押。
    汪某认为,詹某拆除的房子原属自己,原房主也是自己的叔爷爷,现在家族中只有自己跟原房主同属一脉,自己当然就是唯一继承人。
    詹某认为,自己有偿获得老房及宅基地,房屋内的一切连同隐藏的银元当然都属于自己。而且,詹某认为汪大爷和村委会之间才具有事实上的赡养关系,村委会才是继承人。现在村委会放弃了所有权,那么这批银元就是无主物,对于无主物,谁占有谁就享有所有权。
    法院驳回双方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所诉争的银元是隐藏物,该隐藏物不因其所藏匿房屋的转让而转移所有权,无论是谁掘获银元,银元仍应当归埋藏人所有,或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最后,法院当场作出判决,一审驳回双方的诉求。
    那么,这批银元最终会怎么处理?开化县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挖掘过去地主所埋藏的银元归谁所有的批复》规定,所掘获银元归埋藏人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此外,《民法通则》有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据此,詹某虽是现房主且发掘了银元,但对银元不享有所有权。汪某仅能确认汪大爷系该屋原居住者及所有者,并不能确认汪大爷或汪大爷父亲系银元实际埋藏者,没有充分证据证实银元属汪大爷之遗产。且即使该银元属汪大爷所有,汪某也不能证实其对汪大爷之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法院表示,在该案审结后将作出相应的司法建议,建议最后如果查不清这批银元是谁埋藏的,而且找不到继承人的话,银元最终将“充公”上交给国家。
    (陈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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