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院2012年7月,陈某化名“陈果果”进入某科技公司上班。今年10月,陈某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但该公司说,陈某化名入职工作,合同无效。请问,陈某隐瞒真名入职,劳动合同无效吗?
答:《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疏于对劳动者真实姓名进行审查,应当承担审查不严的后果。且陈某使用化名,并没对公司造成事实或可能的损害,也难以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违背科技公司的真实意思,并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陈铜 李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