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院村民黄四把属于他个人和父母共有的房屋赠送了其女儿,但没有得到其父母同意,后黄四与其父母因此事闹上法庭。请问父母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院黄四作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之一,在未取得另两位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赠与给黄小四,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房屋共有人有权追回该房屋。(郝绍彬 刘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