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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数字农业发展的 法律困境与保障路径研究
文章字数:1635
  ■申龙祥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业现代化迎来政府支持、市场需求变化和科技创新等多重发展机遇。《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中将数字乡村建设作为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以数字技术赋能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全链条,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数字技术能够推进农业现代化、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促进农民生活富裕,进而赋能乡村振兴。然而,数字技术在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同时,法治保障滞后的问题逐渐凸显。当前我国数字农业领域尚未形成系统法律体系,多依赖《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的原则性条款,难以应对实践中的复杂纠纷。因此,梳理数字农业发展的法律困境,构建适配的保障路径,既是维护农户合法权益的现实需求,也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法治化落地的关键环节。
  一、数字农业发展的法律困境
  (一)法律体系不完备,缺少专门规制
  我国当前关于数字农业的法律依据分散于多部法律中。《乡村振兴促进法》仅原则性提及“支持数字农业发展”,未明确具体权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虽规范平台行为,但难以覆盖智慧农业设备运维、农业数据服务等特色场景。
  (二)农业数据权益界定模糊,农户权益易受损
  农业数据兼具财产性与人格性双重属性,但其归属、使用边界缺乏法律明确界定。一方面,平台常以“数据收集权”为由,无偿使用农户的种植数据、产量数据等进行商业分析;另一方面,数据泄露风险频发。2024年安徽某农业平台因系统漏洞泄露5000余户农户的土地信息,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农业数据”的特殊规定缺失,仅被处以小额罚款。实际案例表明,农户作为数据源头主体,常处于权益保障的弱势地位。
  (三)监管机制与纠纷解决机制适配性不足
  数字农业涉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网信等多部门,但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缺失,导致“多头监管”与“监管空白”并存。同时,农户维权成本高、流程长,多数农户因诉讼成本高于损失金额而放弃维权。
  二、数字农业发展的法律保障路径
  (一)完善专项立法,填补法律空白
  可在《乡村振兴促进法》框架下,制定《数字农业发展条例》,明确界定数字农业参与主体的权责边界,如平台需履行农业数据安全保障义务、设备供应商需承担售后运维责任。
  (二)细化农业数据权益规则,强化农户保护
  以《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础,出台《农业数据权益保护指引》。具体可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数据归属,农户对其生产经营产生的原始数据享有所有权,平台对数据加工后形成的衍生数据享有使用权,但需向农户支付合理报酬;二是建立农业数据分级保护制度,将土地信息、产量数据列为敏感数据,要求平台采取加密存储、访问权限管控等安全措施。
  (三)优化监管与纠纷解决机制,降低维权成本
  建立“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的数字农业监管平台,整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网信部门的监管数据,实现“一次检查、多领域覆盖”。同时,结合地方实际,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设立“数字农业纠纷调解中心”,配备农业技术专家与法律工作者,推行“调解优先、诉讼兜底”的维权模式,降低农户维权成本,提升其维权积极性。
  三、结语
  数字农业是乡村振兴的“数字引擎”,而法治是数字农业健康发展的“压舱石”。当前数字农业面临的立法滞后、数据权益模糊、维权困难等困境,本质是法律规则与产业实践的适配性不足。通过完善专项立法、细化数据权益规则、优化监管与维权机制,既能为数字农业发展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也能切实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实现技术创新与权利保障的双重目标。未来,随着法律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数字农业将更充分地释放赋能效应,为乡村振兴注入法治护航的持久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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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刘惠明,谢星宇.数字农业发展中的经济法律问题研究[J].陕西农业科学,2025,71(05):105-108.
  [3]张雅婷.农业数字化背景下数据安全法治路径保障探索[J]. 数字农业与智能农机,2024,(12):113-116.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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