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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采黄土出售牟利 构成何罪
文章字数:517
  【案情回顾】刘某、何某、王某3人是朋友。2020年夏,王某位于某村的公司院落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需拆除。为节省建筑垃圾消纳费用,王某授意何某在院内开挖大坑就地回填建筑垃圾。其间,两人发现地下存在大量黄土资源。王某了解到某棚改工程修筑道路需要使用黄土回填路基,便与何某商议一起贩土挣钱。在王某的指使下,何某雇用并安排司机刘某使用拆除设备挖掘黄土。刘某分3次将挖掘出的140余车黄土运输至修路工地出售。后经他人举报,3人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查获。经鉴定,何某等人开采并销售的黄土系砖瓦用黏土矿产资源,累计挖掘达2100余立方米,销赃金额7.5万余元。
  【法官释法】法院认为,刘某、何某非法开采固体矿产资源的地点属于禁采区,其开采量和销赃金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何某实施非法采矿犯罪系受他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均予以从轻处罚。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据《吉林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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