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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财毒害古树 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文章字数:548

  2021年,何某伙同欧阳某甲,在湖南浏阳、江西宜春等地寻找古樟树,最终锁定了7株,其中两株树龄在300年以上,其他5株树龄均在500年以上。
  何某二人雇请欧阳某乙、李某等三人在古树的树蔸部位钻孔并灌注草甘膦农药,欲待古树被毒死后采伐出售牟利,最终7株古树均被毒死。其间,何某、欧阳某甲又与谢某约定,以33.8万元价格交易其中一棵古树,并收取谢某8万元定金。法院判决显示,何某、欧阳某甲、李某均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三人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或者明知是古树及其制品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论处。在此案中,几人以团伙作案的形式,采用灌注毒药的方式毁坏古树,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害,甚至形成非法链条,在定罪量刑时应当体现依法严惩的立场。此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以森林资源犯罪为主题的典型案例之一。
  我国《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的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包括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的古树名木,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等。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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