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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否则合同认定为无效
文章字数:521
  基本案情:2023年,原告甲、乙、丙三人与被告张某、李某签订流转合同,约定张某、李某将其承包的800多亩土地出租给甲、乙、丙三人进行三七种植。在三人支付定金、租金后,发现涉案土地的性质为基本农田,按相关规定不允许种植三七。因此,甲、乙、丙三人向石屏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租地产生的损失及返还土地定金、租金。
  法院判决: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与张某、李某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虽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为流转土地中含部分基本农田,且流转目的非用于粮食生产,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甲、乙、丙三人在签订合同时,因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张某二人也存在对流转土地认识不清的疏忽,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判决张某、李某返还甲、乙、丙三人土地定金、租金共230000元,驳回原告甲、乙、丙三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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