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中麒1,滕飞龙2
农为邦本,本固邦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大叙事中,农业农村现代化既是“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应对地缘政治不确定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必须清醒认识到,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治理多依赖政策红利与行政手段“短平快”推动,虽成效显著,但随着改革步入深水区,政策波动性与现代农业所需的长期资本投入、技术沉淀之间产生了显著张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现代农业最根本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三农”工作步入有法可依的法治化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的施行,进一步夯实了底线思维。基于此,必须通过稳定的法律制度供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激发农业农村内生发展动力。
一、要素赋能:土地与技术的法治化配置路径
深化“三权”分置法治实践,破解规模经营与融资难题。现代农业要求适度规模经营,而这有赖于土地经营权的顺畅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的“三权”分置是伟大的制度创新,但在实践中,经营权法律性质、流转合同稳定性以及抵押融资功能实现仍存在堵点。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保护路径。在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地方性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防止因行政干预或村民自治组织行为随意性导致合同中断,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投入意愿。同时,大力推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规范化运作,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管规则,引入公证、法律援助等机制,破解现代农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症结。
构建全链条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筑牢农业科技“芯片”护盾。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振兴是现代农业的着力点。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这是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性跨越。当前,亟须落实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配套实施细则,划清原始创新与修饰性模仿的法律界限,严厉打击“仿种子”行为。同时,注重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衔接。现代生物育种技术的发展,对传统品种审定制度提出了挑战。法律应当具有前瞻性,探索建立适应生物育种技术的分类审查与保护机制,在保障生物安全的前提下,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预留合法试错空间与商业化路径。
二、面向未来:绿色转型与智慧农业的规制创新
以“最严密法治”守护农业绿色发展底色。现代农业绝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实施,农业生态法律保护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但在实践中,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领域执法仍面临“成本高、取证难”的困境。因此,必须着力构建“农业生态补偿”与“环境责任追究”双向机制。一方面,通过立法明确农业生态补偿的法定标准和财政转移支付路径,让保护环境的农户和主体不吃亏;另一方面,要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法律责任,建立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特别是针对耕地保护,不仅要严守数量红线,更要通过法律手段管控质量红线,将耕地质量等级与用途管制挂钩,严防“非农化”“非粮化”,确保良田粮用。
填补智慧农业与数字乡村的法律空白。智慧农业是现代农业的高级形态,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正在重塑农业生产流程,但这也带来了数据权属、算法歧视与平台垄断等新问题。例如,智能农机采集的土壤数据、作物生长数据等,所有权归属于农户、设备商还是平台?对此,建议在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或相关数字立法中,专门设立涉农数据保护专章,确认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原生数据的主体权利,规范农业数据平台的收集与使用行为,防止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对农户进行“杀熟”或压价。同时,规范农村电商和直播带货法律秩序,打击虚假宣传、以次充好行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区块链法律效力认证机制,让“数字红利”真正转化为农民的“增收红利”。
(作者单位:1.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2.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