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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征收,离异女子是否 可以获得全额征地补偿款
文章字数:656
  【基本案情】2012年2月,徐某因与湖南省宜章县樟树村(化名)23组组员李某结婚,将户籍迁入樟树村。2019年5月,徐某与李某离婚,但户籍仍在樟树村并单独列户。之后,徐某在宜章县城附近打工为生,没有再婚。
  2020年10月19日,樟树村23组部分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26466739元。
  2021年4月9日,樟树村通过召开全体村民户代表会议并经会议一致同意,制定《2020年樟树村23组征地款资金分配方案》,方案第一条约定:“凡户籍在樟树村的(除已离婚和外嫁,但户口未迁出人员外)按百分之百分配。”第六条约定:“离异女方,户籍在本组但长期居住在外的人员按60%分配。”
  此后,樟树村23组以徐某与本组成员李某离异为由,未按全额标准分配征收补偿款。
  徐某多次协商无果,故将樟树村23组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在与其丈夫离婚后,将户籍从其丈夫户口中迁出单独列户,但其户籍仍在宜章县樟树村23组,因此,徐某依法具有樟树村23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可知,徐某与同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最终,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决樟树村23组向徐某支付征地补偿分配款420000元。
  【法官说法】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据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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