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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通过
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文章字数:1376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17年12月27日闭幕。经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8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同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张福贵介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的情况。张福贵说,法案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
  一是取消同类限制,扩大法律调整的范围。新法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同类”的限制,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同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服务的业务范围。
  二是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比如,新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另外,对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也作了补充和完善。
  三是增加了一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新法增加的这一章,对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等作了规定,法律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据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实行以来,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有力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据农业部的统计,截至2017年11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了199.9万家,是2007年底的76倍。目前入社的农户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
  但张福贵也表示,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比如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由单一的生产经营转向从事多种经营和服务的综合化发展,需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内涵予以重新界定。同时一些地方设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需要明确其法律地位,规范和保障它的发展。(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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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合作社发展迈向新征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还增加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针对实施当中的问题,《合作社法》还规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等财产作价出资,增加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用地的扶持措施。
  从修订的方向来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扩大合作社的职能范围。随着物权法等基础性法规的制定完善,农业合作社的权责也日益明显,作为一种以服务性为主的经济组织,合作社已经可以起到更广泛,更重要的作用,这个时候为合作社规定更广泛的权责职能,是符合农业发展需求的。
  在最新的《合作社法》当中,还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地位,这项规定也很重要。之前,农业合作社建立之后,格局就不大可能出现明显变化,而农业的产业化则要求生产规模还要进一步扩大。联合社法人身份的确立,可以实现农业合作社之间的有机结合,而如此规定也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主体的类型,也就是说,咱们农民现在组织经济实体有了更多选择,咱们能够更好地因地制宜发展乡村经济。
  几十年来,农业合作社一直在为农业的发展提供支持,而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合作社自己的转型升级,也是题中之意。未来,在相关法规正式落地之后,我们将会看到更多积极的变化。而我们各位农民朋友们,也需要积极地研究政策变化,尽早针对法规和市场的发展,做出有机的调整。(张子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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