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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土地上抢种苗木损失自负
法院:在征用土地上抢建抢种,意图骗取征地补偿资金,侵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行为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等刑事犯罪
文章字数:1318

    明知租赁的土地已被征用仍大量种植苗木,当地村委会制止、警告无效后,组织人员予以强制拔除。事后,租赁方向村委会索要苗木被毁损失费。这样的诉求合理合法吗?法院审理后给出的答案是:索赔诉求不合法。
    案情回顾
    2015年8月,郑某二人与毛某等四农户分别签订了农田租赁合同,向农户租用土地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合同签订后,郑某二人对租用的共计6.15亩土地进行平整,并购置了价值41万元的苗木。
    同年9月初,两原告开始在平整后的土地上种植苗木。9月,该村村委会、经济合作社以郑某二人租种的地块被征用为由,派人阻止其继续种植苗木,并带领该村村民强行拔掉种植在租赁土地上的所有苗木。
    对此,郑某二人认为,通过签订合同和支付对价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郑某二人并未被告知土地已被征用的事实,对土地情况不知情,因此主张该村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及部分村民强行清除种植苗木的行为,共同侵犯了郑某二人的财产所有权。郑某二人到浙江省衢州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部分村民,索赔苗木毁损损失39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庭上被告方辩称,涉案农田已被征收,转为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原告是在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上种植苗木。从原告的行为上看,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土地在被征收范围之内,原告的行为属于抢栽抢种行为,该行为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此外,村委会于法于理有权制止原告的不当行为,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有义务保障国家政策的顺利实施。原告因自己不正当的行为导致苗木被强制拔除,即使发生损失也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4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建设用地审批,同年6月,政府有关部门在网上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涉案村被征土地的事实,同时告知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特别注明:“抢建,抢种地上附着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在这之前,村委会于2014年3月组织了村民代表、被征地承包经营农户代表召开会议,告知并讨论征收本村集体土地的有关事项。2015年9月13日,村委会以原告种植苗木的土地被征用为由,通知原告停止种植并于9月15日前自行拔除,两原告当场表态同意拔除。后因两原告逾期没有拔除苗木,村委会组织部分村民对两原告种植的苗木采取了强制拔除措施。
    据此,衢州江山法院认为村委会及参与拔除的人员相关行为并无过错,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两原告明知其种植苗木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不顾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苗木,目的是为了套取国家征用补偿款,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两原告请求损害赔偿,依据的法律为侵权责任法。该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中,村委会等被告制止的是原告的不合法行为,是为了促进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避免国家和集体利益受到损害。
    村委会在通知两原告自行拔除不能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措施,组织人员拔掉两原告种植的苗木,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故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征用土地上抢建抢种,意图骗取征地补偿资金,侵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这种行为影响恶劣,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等刑事犯罪。”本案主审法官说。(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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