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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擅自卖房产继女维权上法庭
法院:未经继承人同意的卖房协议无效
文章字数:942
    父亲去世后,继母擅自将父亲与母亲的共同房产卖掉。6年后,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居民小雯(化名)才得知这一情况,立刻申请撤销相关证明,并将继母告上法庭,维护自己对该房产的合法继承权。近日,她的这一诉求得到了仁化县人民法院的支持,她的继母与买家签订的《卖房契约》被确认无效。
    继母以个人名义卖掉共有房产
    1962年,李某桃与万某香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女儿小雯。1989年,李某桃与万某香在仁化县周田镇韶仁路自建了一栋楼房,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万某香。1994年,李某桃与万某香协议离婚,但未对上述房屋土地进行分割。1998年,李某桃与华某娣结婚并生育了儿子李某。
    2003年3月、2004年1月,万某香、李某桃相继去世。2004年3月27日,华某娣以其个人名义,通过中介人与陈某签订《卖房契约》,将上述房屋、土地作价23990元卖给陈某。陈某为办理土地过户手续,自行拟定关于涉案土地转让的《家庭成员卖房协议书》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并伪造了小雯、华某娣、李某的签名及捺印。凭借这些材料,陈某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陈某。
    2010年5月,小雯知道事情真相后,向仁化县人民政府申请撤销登记为陈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仁化县人民政府于当年作出《关于注销陈某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处理决定》。事后,小雯与华某娣、陈某就上述房屋土地权属问题一直未能协商一致。2015年8月,小雯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陈某与华某娣签订的《卖房契约》无效。
    协议未获继承人追认效力
    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有特别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土地是小雯的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因无其他相反证据,故依法可认定是李某桃和万某香的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桃和万某香去世后,小雯及华某娣、案外人李某均属于涉案房屋土地的继承人,在房屋未处分前属共同共有。华某娣和陈某明知涉案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万某香名下及房屋土地存在其他继承人,而未取得继承人之一的小雯同意,擅自将房屋土地转让给陈某。华某娣只是该房屋土地的继承人之一,无权私自处分。
    华某娣和陈某签订《卖房契约》时未取得小雯的同意,事后小雯也未追认该协议的效力。因协议损害了小雯的合法权益,小雯请求确认《卖房契约》无效,法院予以支持。
    (汪次安 刘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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