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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鞭炮致伤残,生产企业担责吗
文章字数:345
    问:春节期间,李老汉在镇上买了鞭炮准备回家燃放。后来李老汉在家院坝燃放该鞭炮时,因火炮渣滓飞溅,将在燃放点约7米处围观的李先生左眼炸伤。经鉴定,李先生左眼为八级伤残。请问,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对此事故担责吗?
    答: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明确规定,鞭炮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米以上的财产不应受到伤害。李先生在位于燃放爆竹7-10米之间观看仍然受伤,说明该爆竹明显存在质量缺陷,生产者应承担责任。(唐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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