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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文章字数:260
    问:去年我被一公司录用,后签订了用工合同,但是这份合同有一条附加条款:如果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支付给对方违约金2万元。最近我想跳槽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除非支付违约金2万元。请问,我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你无需支付违约金。(田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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