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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文章字数:2099
  ■杨蓉
 摘要:数字经济的革新与发展离不开庞大数据的支撑,个人信息是不可或缺的关键信息来源之一,为推动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奠定核心基础。但是,个人信息的安全也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定挑战,个人信息的极度滥用或泄露,不仅会导致客户信任度大打折扣,也会抑制数字经济和谐发展。由此,针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法律问题展开深度研究很有必要。
  关键词:数字经济;个人信息保护法;法律问题
  前言 立足于数字经济背景下,个人信息作为至关重要的生产要素,面临愈加严峻的安全风险,如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成为数字经济时代需攻克的重要难关。本研究聚焦数字经济背景,以我国相关法律条款为核心,针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法律存在的具体实践困境展开深度研究,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坚实法律支持。
  一、数字经济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法律问题实践困境
  (一)法律适用冲突困境
  个人信息是支撑数字经济的重要数据之一,而在依托多种信息技术手段对个人信息展开采集、分析、存储等操作过程中,极易出现盗用、泄露等网络风险[1]。目前在法律层面尚未对个人信息与隐私的界限形成明确界定,导致裁定类似案件时,因缺乏明确的司法解决方案,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带来阻碍。
  (二)举证责任失衡困境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但也为个人信息维权带来了巨大阻力。究其根本,主要是个人与企业、平台之间的信息掌控能力存在显著差距:企业与平台不仅掌握着详细的个人信息数据,还拥有核心技术优势,这为个人举证造成巨大阻碍,致使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工作难以有效落地。
  (三)跨境监管与协同不足困境
  数字经济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为跨境交流开辟了有力途径,但由于各国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导致监管规则各不相同,无法对跨境数据形成统一标准的监管。一旦出现个人信息权益受损情况,跨国执法呈现出明显的救济滞后弊端,既给跨境数字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也为个人信息安全带来隐患。
  二、数字经济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法律问题完善策略
  (一)完善立法,破解适用冲突
  基于数字经济快速增长的时代背景,想要实现对个人信息权益的有效保障,需进一步完善立法,破解法律适用冲突。为解决立法碎片化的现存矛盾,应以构建系统化法律体系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架构,结合当下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突出不足与短板,有针对性地补充完善条款,为最大限度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奠定坚实基础。除完善法律法规外,还应建立多元协调机制:首先,明确定责规则,即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出现执法交叉时,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优先适用规则[2];其次,打造跨部门法律问询系统,为同类案件的研判提供系统、精准的裁判参考依据,既提升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成效,也为个人权益保护与数字经济和谐发展提供价值平衡。
  (二)优化司法,破解举证难题
  个人与企业、平台之间在数字技术、信息资源掌握上的不对等已成常态,这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造成了巨大阻碍。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想要有效完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实施效果,需优化司法规则,构建多元化、多维度的数字治理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认定体系,充分发挥占据数字技术优势的企业与平台的信息处理能力,为破解数字时代举证难题提供有力保障。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应逐步明确个人初步举证的边界,大幅减少因举证门槛界定混乱导致的权利滥用或受害个人无法获得有效救济的情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统一信息处理者的举证标准,通过优化司法举证流程与规则,降低个人初步举证难度,从司法层面最大限度维护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平衡,为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有力基础。
  (三)强化执法,破解跨境监管乏力
  数字经济为跨境贸易开辟了有利路径,为推进全球经济一体化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也给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由于各国监管制度存在差异,综合执法效能大打折扣,难以对个人信息权益形成有效保护。基于此,应建立更为有效的“刚性执法”机制:紧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细化各部门职权与职责,避免实际执法中出现多头监管、监管漏洞等问题;通过打造跨部门综合执法机制,对各类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进一步防范执法漏洞。此外,打破以往仅依靠行政处罚监管违法行为的模式,对情节严重的行为衔接刑事责任,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律威慑力[3]。在跨境监管方面,既要逐步完善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机制,也要构建跨境信息执法协同机制,为最大限度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数字信息技术为精准、海量地搜集整合数据提供了坚实支持,但数据安全问题也愈加凸显。当下法律体系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需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有针对性地完善优化立法细则,创新改革监管模式,为打造良好的数字经济法治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单位: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崔聪聪.数据剩余控制权的规范表达——个人信息权益的反思与重塑[J].社会科学辑刊,2024,(03):120-129.
  [2]尚国萍.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法救济[J].社会科学家,2022,(12):121-126.
  [3]杨雪.数字时代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19(11):7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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