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墓地资源逐渐紧张,一些人为寻一处“风水宝地”,动起了购买农村耕地建坟的念头,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两起因购买农村耕地建坟引发的关联纠纷,最终通过释法明理调解案涉被告返还相关款项。
1936年出生的周某是重庆奉节人,2015年,他请托风水先生黄某甲寻一处“风水宝地”作为自己百年后的墓地。黄某甲遂牵线搭桥让周某与云阳一村民小组组长熊某某签订了一份“购地协议”,周某向熊某某直接支付1万元费用。此后周某亲属认为该地块离奉节老家太远反悔,便让黄某甲找寻下家转卖该地块。2023年,黄某甲以15000元将该地块转卖给黄某,黄某甲向周某支付12000元转卖费用。
此后,黄某前往该地块所在地交接土地时,却遭到熊某某的反对,多次交涉无果后黄某要求黄某甲退款亦遭到拒绝。后经该村民委员会及派出所多次调解均无果,黄某遂将黄某甲诉至法院,要求退还15000元土地购买费用。黄某甲被诉后,亦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12000元转卖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向各方当事人释明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性质和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土地不得私自买卖,更不可占用耕地作墓地,买卖耕地作墓地系违法行为。经过法院的释法和调解,各方当事人认识到错误,最终周某退还黄某甲11000元,黄某甲退还黄某15000元。周某的9000元损失另行向熊某某主张。
为何看似“自愿”的买卖,却得不到法律保护?承办法官牟春香表示,本案的核心在于:以买卖集体土地用于建坟为目的的合同自始无效。
首先,土地非“私产”,买卖需依法。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绝非个人可以随意处置的“私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本案中的土地买卖行为自始无效。其次,耕地是“饭碗”,用途不可改。案涉土地性质为耕地,是国家严格保护的宝贵资源,承担着保障粮食安全的重任。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令禁止占用耕地建坟。将耕地用于建造坟墓,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违法行为。
此外,违法合同属无效,不当得利须返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基于非法目的(购地建坟)和非法标的(禁止买卖的集体耕地)签订的合同,因其内容违法,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