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合马镇联合村小湾组村民刘某某在自家土地焚烧秸秆时引发森林火灾,分别造成仁怀市和四川省古蔺县境内的部分山林被烧毁,其中,仁怀市境内过火面积为乔木林地4.48亩、退耕还林地39.24亩,古蔺县境内过火面积为有林地8.14亩。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其作为该森林火灾的责任人,应对其失火造成森林资源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或修复责任。随后,仁怀市林业局出具了生态修复方案:火灾破坏乔木林地生态修复费用为25240元;火灾破坏退耕还林地生态修复费用为78480元。
仁怀市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在农村,焚烧秸秆、杂草等用火行为非常普遍,但因用火不当,进而引发的山林火灾亦不胜枚举,不仅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