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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奠定良好法治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权威解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文章字数:2547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实现形式。但不少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着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和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以致没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础的重大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马正平说。
  体现四方面重要意义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利于以立法的方式促进宪法实施,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对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对于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义。”马正平指出,此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具有四方面重要意义:
  一是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的同时,强调要充分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作用,为进一步巩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成员确认规则,规范农村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益,有利于推动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利于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农民共同富裕。
  三是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利于为健全农村治理体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支撑和保障。从法律制度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健全其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四是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贯彻宪法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突出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重要主体的属性特征,合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管理,促进宪法实施。
  包含七大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职能职责、特别法人地位、监管部门等。
  二是吸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参考司法实践和地方立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确认、退出及丧失规则,同时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
  三是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合并、分立等事项。
  四是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顺畅,实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
  五是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
  六是规定了扶持措施。从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支持等方面,对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作了原则规定。
  七是明确了争议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
  亮点:规范成员确认等成员身份权益保护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等成员身份权益保护问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对此,马正平作了具体介绍:
  一是,明确了成员定义和成员确认规则。该法对成员定义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成员定义的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明确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是,完善了对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明确成员的确认等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明确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三是,明确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以利于此前未被依法确认为成员的当事人依据本法进行维权。
  亮点:对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还对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马正平说,一是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二是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衔接,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其他一些规则也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成员身份权益。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离婚、丧偶等原因而丧失成员身份。又如,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只要是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处理立法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的一个重要考虑即是认真总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将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据马正平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关于成员确认的规则、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规则等重要内容,均体现了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确认和巩固。此外,为了做好法律实施前后的衔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附则”部分还专门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明确本法施行后,之前已按国家规定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名称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二是明确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
  (本版稿件由农业科技报·中国农科新闻网记者 张朝辉 参考《法治日报》、中国三农发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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