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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该怎么判?
文章字数:588

  2022年11月,刘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某村的一处荒地上架设了一套自制电力装置,准备夜间猎捕野生动物。次日凌晨5时许,同村村民刘某全驾驶摩托车前往附近菜地,途经该荒地时被电力装置绊倒,并发生触电。刘某全受伤倒地后,便紧急拨打电话报警。刘某和民警先后赶到现场,民警在对现场进行清理过程中,发现一只触电死亡的野生动物。
  经鉴定,刘某捕获的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貉”,价值4000元;被害人刘某全的主要损伤为电击伤I度,多处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涉案电力装置充电30秒至35分钟时,输出电压为612.5伏至7752伏之间。案发后,刘某积极赔偿了刘某全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了刘某全的谅解。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没收其作案工具上缴国库;责令其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义务担任生态护林员六个月,以提供劳务方式进行生态修复。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电击进行猎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据湖北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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