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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夏”时节农事忙 守法安全不能忘
文章字数:1420
  
  眼下,各地油菜、小麦等粮食作物陆续开始收获。在此期间,因占道晒粮、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引发的各类农事纠纷也多发频发。本文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农民朋友知法守法,减少事故隐患,确保“三夏”安全生产。
  案例一 莫把公路当晒场
  2021年夏收期间,齐某将脱粒后的小麦摊放在公路一侧晾晒,占据道路宽度的三分之一。为防止过往车辆碾轧,他在晾晒物的周围放置了石块、酒瓶和树枝等作为遮挡物。小麦晾晒第三天夜间,程某驾车从此经过时躲避不及撞上石块,程某本人受伤、车辆受损。伤愈后的程某将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判决齐某赔偿受害人程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共计8.6万元。
  说法:在农作物收获的季节,不少农民把公路当场院,任意打场晒粮,这一行为不仅妨碍通行,也易引发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案例二 庄稼秸秆勿焚烧
  马某一直在自家的承包地里套种小麦和玉米。去年收获后,看着庄稼收获后留下的大量秸秆和田间荒草,马某把这些干枯杂物点燃,随后一走了之。午饭后,当他返回承包地查看焚烧情况时,发现火势已沿沟渠蔓延至邻近山丘,最终酿成森林火灾。经林业部门鉴定,过火林地面积4.9公顷。事发后马某投案自首,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失火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法:焚烧秸秆行为在秋季多有发生且屡禁不止,不但污染空气,而且极易引发意外灾害。一旦引发火灾,轻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重者则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门规定了失火罪,对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给予刑罚制裁。所谓过失犯罪,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三 “自助”维权别“超限”
  孙某家的承包地分布在村庄周围,一些散养的畜禽经常“光顾”庄稼地,啃食青苗。今年春天,看到刚刚返青的麦田又被“祸害”,无奈之下,孙某将颗粒饲料拌上农药撒放到田里,并在地头上张贴出“地里已撒施农药,药死牲畜概不负责”的告示。没过几天,陈某家的两只母羊、4只羊羔在这片承包地里啃食麦苗后中毒身亡,损失近万元。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法院根据双方过错责任的大小,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70%,其余损失由陈某自行承担。
  说法:本案中,原告的行为虽是为了防止庄稼遭受损失,但这属于民间纠纷范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合理合法的方式予以处理。在时间上,不存在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机关进行救济的情形;从采取的措施看,撒施农药的行为极易威胁人畜安全,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故其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因此对陈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原告因没有妥善管理好自家的羊群,对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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