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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彩礼一旦给了就难要回法律这样兜底
文章字数:1562
  
  “五一”长假期间,各地迎来了婚礼高峰期,“彩礼”话题,尤其农村高额彩礼现象备受关注。破解高价彩礼,在解决争议的层面,司法尽了最大努力兜底。
  索要“天价彩礼”,违法吗
  案情简介:2023年6月底,40多岁的陈某无意中在短视频平台刷到某婚介所的视频,萌生出假意与大龄男青年相亲,通过骗婚的方式骗取钱财的想法。陈某通过私信联系上该婚介所,并登记了虚假的身份信息。几天后,婚介所的红娘便把被害人沈某介绍给陈某认识,见面后,在陈某的刻意迎合下,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陈某见已经取得沈某信任,便明里暗里要求沈某为其购买结婚的“三金”首饰,共计三万余元。得手后,又编造父亲包工缺钱需要借钱周转的谎言,让沈某转账一万元。随后,陈某迅速将沈某拉黑,并逃之天天。
  法院审理: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10月25日,该院对陈某依法提起公诉。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经审判作出上述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闪婚”“闪离”,彩礼还不还?
  案情简介:2022年8月,小林与小美经人介绍相识,当年11月即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2月,二人举办婚礼后,小美搬到林家与小林及其家人共同居住,但因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摩擦不断,仅共同居住三个月左右,小美就回了娘家,2023年11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小林要求小美返还彩礼共计26万余元被拒,小林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受理该案后,法官了解,李某、张某婚后生活不足半月便开始分居,双方就彩礼数额及退还事宜争议较大。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当庭返还李某彩礼款及茶钱165000元、红包及“三金”价值38800元,共计返还2038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分手”时还未登记结婚,
  彩礼怎么办?
  案情简介:原告阿亮与被告小陈在2021年相识并恋爱,在恋爱后共同生活了两年多。阿亮将金项链、金戒指等首饰赠送给小陈,阿亮认为他与小陈好事将近,不久就能结婚。而小陈则认为双方目前感情基础并不牢靠,还应继续交往和磨合后再决定是否步入婚姻殿堂。因双方在是否结婚的问题上分歧严重,今年两人结束了短暂的感情。阿亮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就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声称小陈以婚恋作为幌子骗取其金首饰。因二人的矛盾实质上属于民事纠纷,派出所不予受理。之后,阿亮便诉至海南省文昌市锦山法庭,要求小陈返还赠与其的金首饰,或将金首饰按市价折算成货币予以返还。
  法院审理:鉴于阿亮赠与小陈的金首饰属于婚俗中的“三金”,物品具有特定的含义,且价值较大,有将近5万元,不属于一般意义上恋人之间普通礼物的赠与,应按照彩礼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将阿亮赠与小陈的金饰品认定为彩礼。鉴于阿亮与小陈共同生活了两年以及二人在交往和共同生活中的其他因素,承办法官综合考虑了金饰品已变卖,客观上无法原物返还的情况,判决小陈应返还阿亮金饰品折价款3万元。宣判后,阿亮和小陈均未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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