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陈某、邹某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追缴陈某违法所得2万元、邹某违法所得1.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农牧公司生产经理邹某从养殖公司进购1758头仔猪,委托常宁某养殖合作社代养。半个月后,邹某对该批仔猪采样送检时发现疑似感染非洲猪瘟。邹某遂将检测结果报告给时任该农牧公司生产副总王某,王某随即指使邹某联系陈某“好好处理”。在未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情况下,邹某、陈某私自将166头感染非洲猪瘟的仔猪运送至相邻市区交给他人饲养,后该批仔猪均发病死亡后被掩埋。2021年3月,邹某送检的样品又发现疑似感染非洲猪瘟,邹某将检测结果再次向王某报告,王某亦指使邹某联系陈某处理。几日后,陈某联系到一养猪场愿意购买饲养,邹某和陈某便将200头感染非洲猪瘟的仔猪交给养猪场拖走。当晚,陈某又喊来两人分别拖走染疫仔猪共计39头。
法官说法: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家猪、野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从事生猪养殖业或者其产品生产、运输、经营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后,要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疫情防控,防止疫情扩散。
(据《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