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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被告人被判刑罚
文章字数:587

  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乌某有期徒刑一
  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7月4日至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村民乌某独自一人前往喀纳斯村卡腾克尔区域,擅自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冬虫夏草,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阿尔泰山分局查获。立案侦查后,将乌某移送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乌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未经林业和草原部门批准并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冬虫夏草646根(称重0.25千克)。经鉴定,涉案冬虫夏草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经物价部门鉴定价格为3020元。乌某的行为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造成了破坏,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乌某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与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布尔津分局签订了生态修补协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该院近日作出判决,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乌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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