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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外嫁女离婚后 集体成员资格怎样认定
文章字数:633
  【案情回顾】张某(女)在外地务工期间与王某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年在外地打工,张某户口未迁入王某所在村集体。2018年7月,张某和王某离婚,张某没有分得房屋,仍在外地打工生活。2019年3月,张某在外地生育一男孩。张某户口未曾迁出,住址均为某村民小组,孩子的初始户口登记也在该居民户口簿上。2021年,某村民小组所有的部分荒山被征收,某村民小组村民经讨论决定:按本组人数分配土地补偿费;已经出嫁的女人,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参与分配。张某要求某村民小组分配土地补偿费未果,遂提起诉讼。
  【法官释法】农村外嫁女离婚后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几种情形。一是离婚后仍在嫁入地生活的。妇女离婚后,可以在嫁入地继续生活,如果分得有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此情形下,离婚妇女与嫁入地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仍具有嫁入地集体成员资格。二是离婚后又再婚的。这种情形和外嫁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类似,自嫁入再婚地生活之日起,应当认定其具有再婚地集体成员资格,同时丧失其他集体成员资格。三是离婚后既没有在嫁入地生活,又没有再婚的。这种情形下,离婚妇女一般不再具有嫁入地集体成员资格,也因没有再婚不能取得新的集体成员资格。从农村习俗看,此时离婚妇女在没有再婚前,其父母所在地是其归宿地,通常应认定其在再婚前具有父母所在地集体成员资格。
  本案中,张某户口也未迁出,且孩子户口亦登记在家庭户口簿上,综合全案情况,应认定其仍具有父母所在地村民小组的集体成员资格,有权参与该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孙明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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