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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销售“三无”茶叶该担何责
文章字数:866

  男子在茶叶店购买了800元的茶叶,后发现竟是“三无”产品。男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茶叶店退一赔十。不料茶叶店老板却说其只是帮忙代售。近日,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案件
  余某向法院诉称,他在某茶叶店购买了两款茶叶,饮用后出现肠胃不适。经过查询,发现其中一款茶叶无标签,属于“三无”产品,另一款生产日期标注为“2006年”的普洱茶(熟茶)所执行的相关国家标准则自2008年6月才开始施行。余某询问原产茶厂后,认为茶叶店销售的茶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且该茶叶还在宣传中夸大功效。余某认为茶叶店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茶叶店退回茶款800元,并支付货款的十倍赔偿共8000元。
  茶叶店老板表示,在余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后,自己退还了余某800元茶款,茶叶店也已被监管部门罚款,并对茶叶进行了销毁。况且他只是暂代别人销售上述茶叶,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茶叶店将相关茶叶作为可供食用的农产品进行销售,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原告余某在茶叶店购买的一款茶叶未标注生产日期,另一款茶叶则标注有误,包装上存在明显瑕疵,其要求退还货款应予以支持。
  但是,适用十倍赔偿的前提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余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最终,经过法官调解,双方同意由被告茶叶店向原告余某赔偿损失3000元。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应注意检查食品内外包装是否有完备的产品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销售者在销售前应严格审查食品标签是否齐全、标签项目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内容是否与食品质检报告一致等,对食品安全进行备案,维护食品安全管理秩序。 (据《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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