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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印发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
文章字数:984
  近日记者从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获悉:为加快培育具有较高知名度、认知度、忠诚度、美誉度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农业品牌,扎实推进陕西特色现代农业建设,该厅结合陕西省农业品牌发展实际,日前印发了《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申报、评选、认定、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评选、认定、公示、发布等工作,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推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宣传工作;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开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选认定工作,并实行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原则上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企业联盟为申报主体。申报的品牌需满足的条件是:必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陕西省境内;在特定的生产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基地,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或经国家区域产品保护制度注册确认;其生产地区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独特,有一定的生产传统、生产规模和文化传承;3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质、美誉度和发展空间,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获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并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每年应向各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监测评估材料,包括品牌名称、标识、宣传语设计更新情况,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情况,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成效等;对已认定的省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构建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准入退出机制。
  《办法》提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由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主体向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提出申请,持有单位审核通过后授权使用;区域公用品牌使用主体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前原则上统一进入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指定的生产车间,或经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认可的车间,标注区域公用品牌名称、标识、宣传语等;区域公用品牌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对符合使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不收取任何费用;经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授权,鼓励对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实行包装箱奖补政策。
  (据《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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