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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挖野生树木当心触刑律
文章字数:959
  近日,记者从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获悉,该局打掉一个跨多个州(市、县)盗挖、非法收购野生树木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缴获作案车辆2辆,追回被盗野生树木
  10余株。
  峨山警方在对一起盗挖野生树木案件进行全面梳理研判时,意外发现一个跨州(市、县)的盗挖野生树木团伙,为此成立了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专案组以最初的3名犯罪嫌疑人为切入点,通过深挖,快速锁定了另外8名犯罪嫌疑人,在彻底查清该团伙的组织架构、作案事实、作案规律后,专案组经研判,预测该团伙近期将再次组织实施盗挖行为。专案组果断收网,先后奔赴通海、文山等地开展抓捕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挽回损
  失5万余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普某、李某、孙某等7人在今年1月至2月间,先后驾驶微型车、货车流窜至玉溪市峨山县、易门县及楚雄州等地盗挖野生树木10余株,运至通海县分别销售给王某、储某等4人。目前,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执行逮捕,5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取保候审。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在山上盗挖野生树木是违法行为甚至会构成犯罪。“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警方提醒,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采挖野生树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加工各类野生树木,违反者将会依法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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