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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王双山、金亮: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自
  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孟格日乐吐、吴斯琴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包七斤山、哈申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包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苗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赵振海: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苗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韩阿民勿日塔:
  本院受理原告张洪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吴红梅、孙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张六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孙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张六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马红卫、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周建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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