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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断重大动物疫病传播
农业农村部发布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文章字数:802
    近日,为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防控动物疫病,农业农村部发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2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情况还时有发生,《办法》力求进一步完善健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机制,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5月11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发布,明确规定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死胎、木乃伊胎等;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病死水产养殖动物和病害水产养殖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5月12日,畜牧兽医局负责人指出,《办法》明确健全了责任机制,细化明确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等三方责任。同时,进一步加强收集运输管理,要求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贮存、清运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明确了委托处理应当符合的要求和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的条件。
  另一方面,也进一步规范无害化处理。《办法》规定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屠宰、隔离场(厂)内自行处理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技术规范。
  此外,《办法》显示,农业农村部将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加强全程追溯管理。要求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及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填报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审核,加强数据运用和安全管理。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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