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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通过互联网委托“中间人”销售农产品 农产品“丢失”,该怎么办
文章字数:1016
  农产品销售难,通过互联网找到“中间人”代售,但货物最终不知去向,农民如何维权?近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农作物种植户的农作物“丢失”案,作出二审判决。一起来看看本案是如何裁判的。
  案件回顾
  小明(化名)系柘城县农作物种植大户,经常为了农作物的销路发愁。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明在互联网上通过“一亩田”软件认识了张三(化名)。后双方通过微信、电话、邮箱等渠道越聊越投机,张三得知小明系农作物种植户后,主动表示愿意购买小明的一批青刀豆。由小明在“货车帮”平台上找司机并支付运费后按照张三指定的地点向其送货。2020年10月31日,司机将货物送至张三指定的地点后,张三以质量问题为由未卸货。因青刀豆无法长期存放,为避免扩大损失,小明委托张三将该批青刀豆出售。后小明按照张三发送的位置定位将该批青刀豆送至张三指定的“第三人”处,但张三陈述该“第三人”因青刀豆存在质量问题,拒不接收,亦拒不支付货款。最终,该批青刀豆“不知去向”。小明遂以张三为被告,提起诉讼。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判令张三向小明支付案涉刀豆款1612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宋冲说,本案中,张三首先是作为购买人的身份出现,后在张三拒绝接收案涉货物的情形下,张三又作为小明的受托人,帮助小明处理案涉青刀豆。根据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及时、全面、合理地履行受托事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7、929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受托人存在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张三作为受托人处理小明的刀豆时,严重不负责任,未向小明披露购买人的信息、未告知刀豆的去向,也未向小明支付案涉刀豆款,导致案涉刀豆“丢失”,张三存在明显过错。故法院判令受托人张三向小明赔偿刀豆损失16128元。在这里也要告诫广大种植户们,在销售农作物时,一定要通过合法、正规的网络电商平台进行;在委托相关人员代为销售货物时,尽量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以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据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务微博——“商丘天平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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