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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崔永生、关艳苹:
  原告贺晓英与被告崔永生、关艳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 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 被告崔永生、关艳苹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贺晓英借款本金21600 元;二、被告崔永生、关艳苹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贺晓英21600元 的利息,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3456元 (21600元×0.005元×32个月);三、被告崔永生、关艳苹于本判决生效 后支付原告贺晓英21600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 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427元、公告费400 元,由被告崔永生、关艳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 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 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 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崔永生、关艳苹: 原告郭红艳与被告崔永生、关艳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 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 被告崔永生、关艳苹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郭红艳借款本金10000 元、利息4400元,本息合计14400元;二、被告崔永生、关艳苹于本判决 生效后支付原告郭红艳1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2月9日至2020年 8月19日期间的利息2100元(10000元×0.005元×42个月);三、被告 崔永生、关艳苹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郭红艳10000元的利息,自 2020年8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崔永生、关艳苹负担。自公 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 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孙志国、白春梅: 原告白庆云与被告孙志国、白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 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 被告孙志国、白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白庆云借款本金5000 元,利息1125元,合计6125元;二、被告孙志国、白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白庆云5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4156.7元(5000元×0.02元×41.17个月);三、被告孙志国、白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白庆云5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8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志国、白春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包阿拉坦敖其尔(别名包金):
  原告钱福兴与被告包阿拉坦敖其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阿拉坦敖其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钱福兴借款本金5240元、利息1375.50元(5240元×0.005元×52.5个月,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本息合计6615.50元;二、被告包阿拉坦敖其尔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钱福兴5240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阿拉坦敖其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丁红艳:
  原告孟庆立与被告丁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丁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孟庆立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丁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孟庆立6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59325元(60000元×0.0175元×56.5个月);三、被告丁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孟庆立6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268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丁红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鲍金仓、关春花:
  原告唐六十七与被告鲍金仓、关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鲍金仓、关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唐六十七借款本金13000元;二、被告鲍金仓、关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唐六十七13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11327.33元(13000元×0.02元×43.17个月);三、被告鲍金仓、关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唐六十七13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鲍金仓、关春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张和平、包阿拉坦敖其尔:
  原告侯淑艳与被告张和平、包阿拉坦敖其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阿拉坦敖其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侯淑艳化肥款6040元。二、原告侯淑艳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阿拉坦敖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张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韩德权与被告张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韩德权借款本金6800元。二、被告张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韩德权68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丽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王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珍与被告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艳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桂珍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7200元(20000元×年利率24%×2017年1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本息合计37200元;二、被告王艳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桂珍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实际债务清偿日止,按年率14.8%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艳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穆宏臣:
  本院受理原告沙仁其其格与被告穆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穆宏臣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沙仁其其格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穆宏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赵景贵:
  本院受理原原告赵凤霞与被告赵景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景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凤霞欠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凤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景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
  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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