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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文章字数:2873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李吐图斯白乙(别名李吐古斯):
  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与被告李吐图斯白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吐图斯白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欠款18675元;二、被告李吐图斯白乙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欠款18675元的利息,从2016年5月1日开始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给付时扣除被告已付的3000元)。案件受理费26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吐图斯白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罗金星:
  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与被告罗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罗金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欠款26960元;二、被告罗金星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欠款26960元的利息,从2016年5月1日开始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47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罗金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李布和:
  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与被告李布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布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欠款16080元;
  二、被告李布和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欠款16080元的利息,从2016年5月1日开始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给付时扣除被告已付的2000元)。案件受理费20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布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杨桂花:
  原告科左中旗金田野种子经销处与被告杨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桂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左中旗金田野种子经销处欠款14632.80元;二、被告杨桂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金田野种子经销处欠款13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1日开始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44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桂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王巴特尔:
  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与被告王巴特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欠款13220元;二、被告王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欠款8220元的利息,从2015年5月13日开始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3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巴特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冯德顺:
  本院受理原告韩月香与被告冯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冯德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月香借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425元,公告费400元
  由被告冯德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包宝龙: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宝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220元,【2220元×年利率24%×(2016年2月27日至2020年8月20日=4年5个月23天)】利息2387.24元,本息合计4607.24元;二、被告包宝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以欠款222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开始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宝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李素芹、李素珍、李海江、李淑芳、李海君:
  本院受理原告姚金花与被告李素芹、李素珍、李海江、李淑芳、李海君赡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素芹、李素珍、李海江、李淑芳、李海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每人给付原告姚金花赡养费1200元(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每月200元)。被告李素芹、李素珍、李海江、李淑芳、李海君自2022年1月份开始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姚金花赡养费200元,此款于每年5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给付一次。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素芹、李素珍、李海江、李淑芳、李海君每人负担1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程少辉: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军与被告程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程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建军借款12400元,利息19740.80元(12400元×年利率24%×2014年1月2日至2020年8月20日)元,本息合计32140.8元;二、被告程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建军以未偿还的借款数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案件受理费收取1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程少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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