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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韩欢庆:
  原告吕敏与被告韩欢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欢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吕敏借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欢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白巴特尔、白文雄:
  原告宋胜举与被告白巴特尔、白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巴特尔、白文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宋胜举借款本金13000元,利息(13000元×年利率24%×2015年12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14542.67元,本息合计27542.67元;二、被告白巴特尔、白文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宋胜举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年率15.4%计算。案件受理费收取4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巴特尔、白文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魏艳军、王玲华:
  原告薄晓杰与被告魏艳军、王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魏艳军、王玲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薄晓杰借款本金24000元,利息26160元(24000元×年利率24%×2016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本息合计50160元;二、被告魏艳军、王玲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薄晓杰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年率15.4%计算。案件受理费收取105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魏艳军、王玲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白国荣:
  原告李春双与被告白国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白国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春双欠款20820元。案件受理费32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国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霍玉红、张兴华:
  原告孙学成与被告霍玉红、张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霍玉红、张兴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学成借款本金37200元,利息5208元,本息合计42408元;二、被告霍玉红、张兴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孙学成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年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收取86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霍玉红、张兴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张金波:本院受理原告杜忠与被告张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金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杜忠借款本金36000元。二、被告张金波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杜忠36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21400元(36000元×0.02元×32.5个月-2000元);三、被告张金波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杜忠36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28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金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何春: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门达金鑫加油站与被告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何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左中旗门达金鑫加油站欠款7840元,利息6522.88元(7840元×0.0128元×65个月,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合计:14362.88元;二、原告科左中旗门达金鑫加油站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5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何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王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门达金鑫加油站与被告王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左中旗门达金鑫加油站欠款2900元,利息2784元(2900元×0.0128元×75个月,2015年3月23日至2021年6月23日),合计:5684元;二、原告科左中旗门达金鑫加油站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金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孙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韩胡日查与被告孙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韩胡日查借款52900元。二、原告韩胡日查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12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丽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康梅花(别名美花):
  本院受理原告奚玮峰与被告康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康梅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奚玮峰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康梅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奚玮峰2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25600元(20000元×0.02元×64个月);三、被告康梅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奚玮峰2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康梅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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