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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等违法行为
文章字数:25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通知显示,截至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未批准上市销售使用非洲猪瘟商品化疫苗。市面上所谓“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进口苗”,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都是非法疫苗,均应按假兽药处理。
  同时,农业农村部设立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非洲猪瘟疫苗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010—59192829,youxiang5919@163.com。
  如发现非法非洲猪瘟疫苗以及其他兽药相关线索,请社会各界特别是养殖者及时举报并尽量提供可核查的线索,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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