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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将受到行政处罚
文章字数:774
  案例根据群众举报,农业执法人员对赵某经营的农资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店经营的10%腐霉利烟剂予以质量抽检。经农药鉴定所化验检测,抽检农药中腐霉利实际含量为4%,低于标注含量“10%”,属于劣质农药。赵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农业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其没收剩余劣质农药、罚没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说法针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条例》第56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解决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条例》规定,农药使用者违法使用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上述组织或个人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关于行政拘留处罚,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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