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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品种选育 满足市场需求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农作物品种管理向市场化方向迈出重要一步
文章字数:1128
  近日,农业部发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登记办法》以品种登记为抓手,引导优质、专用、营养品种的选育与推广,满足消费市场对多样化农产品的需求,从源头上杜绝“一品多名”、“一名多品”等行为,充分体现了“放管服”的精神。
  规范市场保障农民权益
  长期以来,“一品多名”、“一名多品”等现象,严重扰乱了种子市场秩序,育种者权益和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新修订《种子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处长马志强指出,《登记办法》以品种登记为抓手,引导优质、专用、营养品种的选育与推广,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品种支撑。通过品种登记,公开发布登记品种的信息,统一保存品种标准种子样品,登记品种接受全社会监督,建立种业信用体系和可追溯体系,确保种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种业安全、食品安全和生物安全。
  品种登记不是“小审定”
  马志强介绍,品种登记和品种审定都是品种管理的措施,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相同之处:对申请品种都应进行必要的试验测试;都要向国家品种标准样品库提交标准样品,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公告、颁发证书;申请文件或样品不真实,或品种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予以撤销。
  不同之处:一是试验主体不同,品种登记试验主体是申请者,品种审定试验主体是政府或法律法规授权主体。二是申请条件不同,品种登记侧重品种的“身份”管理,品种审定有准入门槛限制,品种经过试验测试达到审定标准才能通过审定。三是法律约束程度不同,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推广,不得销售;品种审定为强制行为,应当审定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不得发推广、销售。
  推进“放管服”抓好品种管理
  放品种试验由申请者进行,品种适应性、抗性鉴定以及DUS测试,申请者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品种登记经过相关试验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该品种的特征特性和适宜栽培范围,品种特征特性的信息不虚假、不欺骗、不隐瞒,品种在安全性方面不存在突出问题,就能够申请登记。
  管对于登记品种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品种登记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登记工作。
  服建立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农业部组织全国农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登记、变更、撤销、查询、监管等信息,同时,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品种登记工作,积极推进品种登记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行网上办理申请与受理。(王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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