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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权益改革政策解读
文章字数:722
    人才和成果“双轮驱动”
   2014年种业领域启动了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和两年前的意见相比,这份意见有三个特点:
    广度上,改革以扩大试点为主,范围从中央延伸到省一级、地市一级科研院所,明确北京、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10省(市)作为改革重点省份,率先突破。
    深度上,对中国农科院、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等前期试点及走在前列的科研单位,要求整体推进;对人才发展的支持,也从单纯地鼓励人才流动向人才引进、评价、培养等更深层次拓展。
    力度上,种业权益改革已写进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十几个省份写进省“一号文件”,推动改革的力量更强了,科研人员在持股兼职等方面的改革政策更有力度。
    科研成果可作价入股
    这次改革对创新种业人才发展机制实现突破。一是注重人才激励。科研人员不仅可通过成果许可转让等形式,按比例获得现金奖励;而且更加注重通过科研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的形式,给科研人员以股权激励,通过产权激励最大程度地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二是注重人才发展,重点是促进人才流动和落实人才分类评价。
    科研成果明确权益分配
    种业科研成果覆盖育种创新全过程,意见要求,明确科研成果完成单位、科研团队及完成人相应权益;全面梳理已有科研成果,依据规定明确权益到人。在科研成果权属明确到人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权益分配。科研成果权益分配应当兼顾科研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人员及科研单位等方面利益和事业发展。
    同时,为了让种业科研成果更好地应用于生产、获得收益,还要大力推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公开交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研成果价格,国家种业科研成果公开交易平台要完善成果展示、价值评估、产权交易、咨询服务等功能。(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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