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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走借条,构成盗窃罪吗?
文章字数:579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广东龙川男子邱某却不这么想,他为了逃避债务,居然趁债权人外出买菜时,偷走自己手写的借条,并当场销毁冲进厕所。
    从2014年6月份至2015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邱某陆续向叶某借钱,共计17万元。2015年5月16日,邱某归还叶某4万元,剩余13万元则写了一张借条,由邱某之妻邱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
    因邱某无钱偿还,又害怕叶某向他们夫妻追债,2015年5月27日上午,邱某在叶某家居住期间,趁叶某出去买菜,将其放在房间衣柜抽屉一个手提包里的13万元借条偷走并当场销毁冲进厕所。2015年5月30日,叶某发现借条丢失之后报警。2015年6月20日,邱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邱某之子偿还叶某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叶某的谅解。
    龙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为了逃避债务,盗窃其写给债权人的借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回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邱某光不服,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源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龙川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曾焕阳雷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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