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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入市须征收增值收益调节金
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文章字数:231
    6月13日,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再转让须征收20%~50%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调节金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据了解,《暂行办法》以实现土地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大体平衡,对调节金的概念、征收范围、征收缴库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与试点时限保持一致。(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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