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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跑了”咋讨债 本报为您支几招
文章字数:1264

    2015年5月1日,张某以扩大石场、砖场生产为由,向老黄借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2016年4月30日到期后,黄某多次向张某催要该款,张某总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最后,张某竟玩起了“失踪”,外出后下落不明。其实,生活中多多少少都会碰到诸如张某之类的人,如果像张某这样的债务人“跑了”该怎么讨债?
    诉讼时效是关键,刊登公告可争取时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从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日或者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对于超过两年的,若债务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且债权人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的证据,债权人将面临非常大的败诉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四项又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外,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只要债权人依据上述有关规定刊登追讨公告,可为维权提供更多的时间。
    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果断起诉债务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生效后,依据申请法院将采取拍卖债务人的房屋等财产的办法来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关系由判决书确定后,将减少诉讼时效过期的风险。
    收集证据,追加连带偿还责任人
    对于没有可执行财产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追究保证人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当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时候,即使当初的保证合同约定的是一般保证,债权人仍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所以,在实际欠款人不知所终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收集证据,追加其他负有偿还责任的人。
    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因此,如果债务人长期下落不明,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继而要求其财产代管人从其财产中拨付应当偿还的债务。
    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以上都做了,也胜诉了,还是要不回来钱怎么办?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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