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赵某、刘某夫妇于20世纪80年代以家庭为单位承包了13亩土地,二人育有一子一女。2005年女儿出嫁到外村,并在婆家分了2亩地。2008年,赵某夫妇相继去世,其名下的13亩地一直由儿子赵某某和儿媳宋某某耕种。2013年因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征地范围涉及赵某名下的5亩承包地。按照征收补偿政策,赵某某领取了土地征收补偿款30余万元。赵某某的姐姐认为该30余万元补偿款属于父母的遗产,自己有权继承,弟弟应当分给自己15万元。二人因该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
说法首先,本案必须明晰的第一个问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遗产,能否被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承包期内,家庭内部某个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整个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只要作为承包单位的户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发生继承关系。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赵某夫妻二人在2008年相继离世,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经终止,其已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资格及身份,故也不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基于土地被征收所产生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死亡的家庭成员的个人遗产。
土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死亡的家庭成员已经不复存在,不能对其进行安置。
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农民个人承包所得的承包收益(即从事农业生产的获利)属于农民个人合法财产,在公民死亡时列入遗产范围并发生继承。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因此,征地补偿款从性质上看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综上所述,承包期内,家庭内部某个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整个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只要作为承包单位的户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发生继承关系。其次,土地补偿款性质亦决定了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所以赵某的姐姐无权要求分割赵某某所得的30余万元土地补偿款。(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