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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小卖部的钱?
文章字数:636
    案件:河南省淅川县盛湾镇的村民雷某开了个小卖部,从2014年3月开始,每隔一段时间他放在抽屉里的营业额就会减少。对此,雷某感到非常郁闷。
    之前,雷某在电视上看到,摄像头之类的监控设施对于警察破案很有帮助。于是,2014年6月,雷某在县城买了一个摄像头连在电脑上,将摄像头正对着放钱的抽屉,并故意在抽屉里放了2700元钱。
    2014年7月3日下午,雷某发现抽屉里又少了1200元钱。他当即打开电脑,原来在7月3日上午9点多,同村的王某看四下无人,便蹑手蹑脚进入小卖部,将抽屉撬开,从里面拿了一沓钱后匆忙离开。
    事发后,王某只承认偷了800元钱,并表示雷某以前丢的钱跟自己没有关系。后来,在村支书的调解下,王某退赔给雷某1万余元。
    结果:经民警调查,2014年3月份至7月3日期间,王某共分6次趁雷某家小卖部无人看管之机,进入小卖部内,从抽屉中盗取现金。截至案发,王某共盗窃1.28万元。
    “为了不引起雷某的注意,每次我去小卖部偷钱时,并没有将钱全部偷走,只抽出其中的一部分。我要是全部偷走的话,雷某肯定会发觉。”被警方抓获后,王某供述了自己的“小聪明”。
    日前,因涉嫌盗窃罪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淅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理解说: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淅川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王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赔被害人损失1万余元,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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