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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农资伤农心 消协维权获赔偿
——农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分析
文章字数:1420
     
    时下,正是春耕备耕时期,也是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混入农资市场,影响农产品生产的关键时期,假冒伪劣农资频繁伤农,农民的权益谁来维护?恰逢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本报就假冒伪劣农资消费典型案例的相关分析展开报道,以期农民朋友能慧眼识农资,安心忙春耕。
    案例一
    李鬼坑农消协维权
    【案情简介】2014年4月4日,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双泉镇东野村村民王某等数十名群众向大荔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他们在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宏远大棚物资配套中心业务员张某兄弟二人处购买农用防雾膜14678.5公斤,价值220923.5元,使用中发现不具有防雾功能,已造成了巨大的农业生产损失,怀疑是假冒产品。大荔县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于2014年4月10日展开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经核查:张某兄弟二人,原为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宏远大棚物资配套中心的送货人员,事发前已不在该店工作。他们借以前工作中建立的关系,利用村民的信任,在村民不知内情的情况下,继续向村民卖货。其销售防雾膜的行为与大荔宏远大棚物资配套中心没有关系。涉案防雾膜样品经相关厂家技术鉴定属假冒农资产品。张某兄弟二人涉嫌违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符合《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条件,应予以追诉。加之张某兄弟二人在案发后已不见踪迹,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该案移送大荔县公安局。
    案例二
    耐用商品出故障举证倒置帮维权

    【基本案情】2014年6月26日,陕西陇县农民张先生投诉称,他于2014年6月11日在陕西宝鸡陈仓区车站某机械有限公司购买的收割机,在收割小麦期间运输带、液压油管、收割机台等不同部位多次出现故障,多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作业,给自己收割小麦和精神造成了损害,要求予以退货并进行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
    【处理结果】接到投诉后,宝鸡市消费者协会立即组织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当面调查核实,发现争议的焦点是对收割机质量问题的认定,消费者认为产品质量差造成反复维修不能使用,经营者则认为消费者使用不当才是故障频发的真正原因,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消保工作人员指出:收割机应当属于耐用商品,适用新《消法》二十三条新增举证倒置条款,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举证责任。但经营者无法证明收割机不能正常作业的原因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据此,消保工作人员认定收割机不能正常作业应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故障。经过调解,最终生产者、经销商、消费者三方握手言和,达成赔偿协议。
    案例三
    销售不合格化肥损害消费者权益

    【基本案情】2012年10月25日,河北唐山消费者代先生在开平区某种子化肥代销店购买了50多袋某品牌的化肥,24袋用于树苗施肥,用后不到两天时间发现树苗大量死亡,没有死亡的苗木也不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代先生带着化肥到唐山市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测,检测的结果是不合格,随后找到经销商理论不成,于是将其投诉到开平区消费者协会,要求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代先生购买的50多袋化肥经检测部门检测是不合格的产品,责任在销售者或生产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在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最终经销商同意给予消费者人民币12500元作为补偿。
    (本组稿件由陕西省渭南市、宝鸡市消费者协会等单位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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