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初,江西沭阳农民丁玉成带着全家外出打工,导致自家承包的土地被抛荒。2008年,丁玉成所在的村委会将丁玉成家的5亩承包地转包给村民孙照林耕种,承包期限从2008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15日,孙照林交承包金5800元。2014年初,丁玉成和家人返乡后无地可种,生活窘迫。2014年底,孙照林的承包期满,丁玉成终于收回自家承包地,并向村委会索要孙照林所交的5800元承包金,遭到村委会拒绝,于是诉至沭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丁玉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真实有效,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村委会在丁玉成承包经营期内擅自转包并收取承包金,该款依法应当返还原告。据此,法院判决该村委会返还原告丁玉成土地承包经营损失5800元。(李金宝)